發佈日期 :
2022-12-05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社(一)字第1110115118號函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11年11月21日補償發字第11123006261號函辦理。
二、 該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以下稱本法)第38條規定,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、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(以下稱強制險)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,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。
三、 111年11月30日起,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,並投保強制險,始得行駛道路。
四、 宣導短片「您不可不知道的新規定ˠ國語篇」(可至該基金網站:/教育宣導/多媒體宣導下載,網址https://www.mvacf.org.tw/Media)。